据了解,2019年6月17日晚,因长宁县双河发生发生6.0级地震,珙县巡场镇受灾严重,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灾出门避难,慌乱中忘锁房门。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某窜至该楼三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若干、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某,不准其离开。后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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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宁地震首例涉灾案件宣判 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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