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警方排除他杀的可能,我们怀疑孩子在学校遇到了什么事情。”7月15日,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李某飞跳江前一天还曾给他打过电话,并无异常。
对此,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学工处负责此事的老师表示,学校没有责任,目前正在和家长沟通善后问题。
大二学生跳江,家长盼查明原因
今年21岁的李某飞是甘肃人,2017年考入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园林专业。今年5月6日中午,正在读大二的李某飞从南京长江大桥跳江身亡。“孩子虽然平时有些内向,但性格还挺好的。出事前一天晚上还给我打电话,问家里的农活怎么样了,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李先生回忆,儿子出事时有目击者报警,警方通过江面上的学生证找到南京工业大学,并通知家长。
“儿子出事后我们就来到学校,但学校说尸体没有打捞上来,无法下结论,让我们回去等消息。”7月11日,两个多月后,李先生一家终于接到通知,近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接警称长江上漂浮着一具男尸,打捞后经过DNA比对确定死者为李某飞本人。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
“7月13日我见到儿子的尸体。我始终怀疑孩子在学校遇到什么事情。想和他同学问问,学校也不允许。”7月15日上午,李先生一家再次与南京工业大学学工处负责此事的老师进行了沟通。学校提出出于人道主义角度,可以退还2万元学费作为关心和安抚费用。“学校是怎么了? 好好的一个孩子在上课期间外出,学校难道不知道吗?我想知道孩子为啥要跳江?”李先生说。
南京工业大学学工处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已经将掌握的情况与学生家长进行了沟通,但对此事学校没有责任。出于对家长的安抚和关心,学校愿意出一笔费用,正在与学生家长沟通。
律师详解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高校及其学生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来讲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传统中小学。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并未对高校应当保障学生校外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参照《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学生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课外活动或校外勤工助学”等规定精神,在未有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高校是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外的人身安全的。
但张新年强调,即便如此,对该起事件中的高校责任也不能一味排除,因其特殊之处在于,李某飞跳江当日为“周一”。一般情况下,学校通常在周一会为学生安排相应的教学计划。因此,若学校在李某飞跳江当日是安排有相应教学计划的,则对李某飞“未按时上课”情况,高校应当尽到一定监督义务。如果校方在明知或应知李某飞存在异常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寻找、确定李某飞下落,否则应对李某飞的死亡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反之,若学校在李某飞跳江当日没有安排相应教学计划,也不明知或应知李某飞存在异常,则高校是无义务对李某飞在校外的死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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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二男生跳江身亡 背后真相竟然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