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明确学位授予程序,并将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
针对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而是在证书中予以注明。同时,针对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此外,《办法》提出,要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明确授予程序
《办法》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对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
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为强化授予学士学位程序、标准的要求,《办法》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
《办法》提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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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二学士不再招生 为什么第二学士不再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