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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被判“连带清偿”!企业经营需注意这些事项

  • 发布日期:2019-06-12 02:2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VIP产品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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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资料图 法槌 程功摄

离职员工对外签协议公司被判退面试者费用

杨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并交押金5000元;参加面试后,又分两次向该公司转账2万元。之后该公司一直未按协议要求为杨先生安排就业,也没退回相关费用。现杨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就业服务合同,退还2.5万元。

但在法庭上,被告公司称不认识杨先生,账上也没收到杨先生的交款,与杨先生签协议的员工当时已从公司辞职,杨先生的钱是打到离职员工个人账户的,与公司无关。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杨先生将合同约定的相应款项按照离职员工的要求打入了离职员工的个人账户,但杨先生与离职员工签订的《推荐安置协议》中加盖公司的公章,并有加盖公章的收据,杨先生有理由相信离职员工代表公司。故法院确认该公司与杨先生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杨先生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将所收款项返还杨先生。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且公司向杨先生返还2.5万元。

法官提示: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的授权委托应谨慎严格,授权事项清晰明确,期限固定分明,以免造成扯皮且无法举证的麻烦纠纷。若员工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公司应注意审查其具体授权情况,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企业业务人员离职后,建议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对接员工离职的具体情况。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都应及时备案,明确企业章的保管责任人,对于员工使用章不合规的行为应严格惩罚及清理。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被判“连带清偿”

一家公司向丁先生所在公司供应木板货物,丁先生是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两家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后丁先生的公司向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条,主要内容是该公司欠对方货款3.8万元,至今未给付。现丁先生的公司被诉,对方要求给付货款3.8万元,并由丁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先生的公司同意给付货款,但丁先生认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丁先生所在公司收货后未及时付款,对方要求支付货款,法院支持。丁先生作为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公司的全部诉求。

法官提示:公司财产应当与股东个人财产实现独立,如有必不可少的经济资金往来,应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程序应当合法,往来明细应留痕备案,切不可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财产和财务应当及时归还。一人有限公司应制作独立的财务报表,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存明晰的财务支付凭据,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另外,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银行账户最好应实现专款专户,不应随意混用,随意发生资金往来,否则发生麻烦纠纷将影响企业资金运转。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被判“补充赔偿”

王先生通过业务合作关系,认识了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向王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据,当天王先生向该公司转账交付30万元借款。该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张某与李某是该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数额均为300万元。2017年度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张某、李某实际出资均为0元。至今,该公司未向王先生还款,王先生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股东张某与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和张某、李某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依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可确认王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公司收到借款后未及时归还,王先生现要求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法院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法官提示: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应按约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认缴出资,应按照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应保证真实和充足,不得借助各种形式的过桥资金补足资本。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对于减资等行为,应履行通知、公告等程序,以免股东个人担责。转让股权时,受让方应全面了解转让方股权占比及实际出资情况,转让方亦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可能要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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