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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出事故,车辆投保为非营运,保险拒赔租车人上诉

  • 发布日期:2019-06-13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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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辉 制图

驾共享汽车出事故

2017年5月21日凌晨,尚某驾驶租用的途歌共享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尚某回忆,当时刘某驾驶三轮车斜穿马路,他刹车不及,两人便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刘某脑挫裂伤、腰部骨折,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尚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于是,刘某将本案的相关责任方起诉至法院,其自认承担三成责任,实际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由于尚某驾驶的是共享汽车,这起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被告则格外众多。肇事司机尚某自然是被告之一,途歌公司为共享汽车的经营方,而肇事车辆是登记在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公司)名下,经北京清玲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清玲雪公司)转租至途歌公司,故三公司均被列为被告。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自然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车辆性质改变保险拒赔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尚某和途歌公司均提出,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赔偿金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但保险公司当庭明确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其认为,车辆在投保时的属性为非运营车辆。途歌公司擅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将车辆用于租赁服务,导致车辆风险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故拒绝理赔。

对此,途歌公司表示,公司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执照记载的营业范围包括汽车分时租赁业务,故保险公司对其公司的经营情况是明知的。事实上,本案也并非是途歌公司首起因租车人发生车祸导致的纠纷,而在其他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均进行了理赔,并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一审判决只赔交强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尚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电信公司和清玲雪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途歌公司对尚某的身份情况及驾照、准驾车型则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故三公司均无需担责。

关于保险理赔问题,法院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内,即使存在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也不应拒赔。

但在商业三者险部分,由于事故车辆在事发时作为共享汽车使用,而“共享”的本质与一般的租赁行为无异,这足以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比非营运车辆显著增加。故该车应属于营运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虽然途歌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业务,但这并不代表其公司的所有车辆均用于租赁,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此无法预见。

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11万余元,尚某则承担70%的责任,应实际赔偿刘某4.8万元。

租车人不服提出上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尚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我就是按手机客户端的流程租的车,但车辆行驶证必须先成功租车才能看到。”尚某说,在成功租车前,他作为租车一方是无法看到车辆的详细信息的。而租车后,系统显示车辆已经投保了保险,作为普通消费者自然会选择信赖。

而对于车辆性质,尚某承认他没有特别注意过。但他认为,途歌公司作为北京地区业务量较大的共享汽车品牌,在市内能够投放数千辆车运营,“我认为肯定是合法的,可以上路的”。

尚某称,自己租赁共享汽车出行,应该属于私用性质,并没有导致车辆使用的风险显著增加。而即使存在车辆性质不符的问题,途歌公司也不能把责任转嫁给租车人,让消费者处于不可控的风险中。

因此尚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要求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判决,改判由保险公司理赔,或改判三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车辆性质已变更

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广州、深圳、成都等地均对共享汽车的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深圳市要求从事共享汽车业务的车辆必须登记为营运车辆,但北京市仍尚无明确的管理规定。

“共享汽车在单位时间行驶里程明显高于家庭自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也会增大。”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的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但保险公司在承包时会对风险进行判断。如果实际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保险合同的约定就势必存在差异。

但刘某的代理人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其认可途歌公司将车辆定性为非营运车辆,却在理赔时称车辆性质改变,而评判标准是保险公司的自我认定,“此举有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

据了解,事发后途歌公司在保险公司将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性质,并额外支付了保险费用。途歌公司称,“因为保险公司出现了拒赔,为了保障用户利益,只好进行了变更”。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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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共享汽车出事故,车辆投保为非营运,保险拒赔租车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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