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赵树森通过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于次日起租住张某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某住宅(10楼)。房内有前租客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遗留的4个空啤酒瓶。赵树森因不愿意下楼倒垃圾,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2019年7月17日17时许,将1个空啤酒瓶从南侧卧室窗户抛出,坠落到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坠落在距业主李某和刘某数米处;7月18日凌晨2时许,将两个啤酒瓶从房内北侧窗户连续抛出,坠落到1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7月18日16时、17时许,将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各1个从南侧卧室窗户先后抛出,落至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未损伤人员及财物。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树森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树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树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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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一男子高空抛物未伤人仍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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