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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免罚!男子勾结查酒驾民警,由其出面索要好处费,仨民警获刑

  • 发布日期:2019-07-08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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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社会人员与交警不一般的“默契”

2016年3月9日凌晨,郑先生驾车行驶到马甸桥附近时被夜查民警拦下。郑先生记得,现场有两个穿制服的警察,还有一个穿便服的人。前一天晚上,郑先生确实和朋友一起聚餐喝了点酒,吹了酒精检测仪后,民警说他喝酒了,让他交车钥匙,上执法车。

郑先生说,过了一会儿,穿便服的男子上车问他这事怎么处理,他问对方“你看怎么处理”,男子让他下车说。经过协商,郑先生给了对方7000元,便服男子就把车钥匙给了他,他直接开车离开了现场。

后来,郑先生和朋友说起此事,朋友怀疑他遇到*警察了,郑先生便拨打110报了警。

事实上,郑先生遇到的还真不是*警察,而是专门在此查处酒驾的真民警。而他也不是唯一一个“花钱买平安”的司机。

那位在查酒驾现场铲事的人其实是一名代驾司机,40多岁,姓邓。他在查处酒驾的执法现场认识了西城交通支队府右街大队的民警何某、郑某、刘某等人,这几位民警都是一个执法小分队的成员,负责查处路面大货车、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时邓某会给民警们送些水和食物,一来二去也就慢慢熟识了。

被查司机的证词显示,邓某与查酒驾民警之间有着不一般的“默契”。

司机崔某说,自己在等候处理时,有个便衣男子找他说可以花钱解决,经双方商议价格为5万元。接着,便衣男子和民警说了两句话,就让崔某离开了。

司机张某的证言显示,他被查时酒精检测数值是64,在他给了邓某12500元之后,邓某带他回到执法现场,民警问他酒醒了吗,能不能开车,他说没问题,民警就把行驶本、驾驶本和车钥匙给了他,让他走了。

用酒精检测仪吹出的数值高达100多的司机赵某,在给了邓某17000余元后,等到凌晨5点管事的民警走后,邓某也让他走了。

后经查明,自2016年1月16日至3月9日间,邓某共向6名被查司机索要好处费共计15万余元,最多的5万元,最少的7000元,而这几位涉嫌酒驾人员最终都被放走免于处罚。

纪委介入 三位民警自首

2017年4月,邓某经北京市公安局纪委通知自行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紧接着,何某、郑某、刘某三名民警经本单位通知,在单位相关人员陪同下,也自行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邓某供述说,涉嫌酒驾的人员被查获后,他会主动搭讪,跟对方说可以找人帮忙不处罚,每次好处费的要价也不确定。被查人员给他转钱后,他就找执法民警问能否对酒驾司机放行。一般是问何某,在场的其他民警也问过。当晚的执法结束后,他再通过微信给民警转账。

何某是执法小分队名义上的领导。他在供述中承认了与邓某之间的“默契”。何某说,他知道邓某在执法现场干什么,也默许了,邓某分给他大约1万余元。至于邓某收了多少钱、给其他民警转账多少他不清楚。

民警郑某说,当邓某给他发红包的数额变大了,他才意识到邓某是向酒驾司机要钱。

在纪检监察机关,何某退缴了22000元,郑某退缴25000元,刘某退缴15000元。

2018年4月28日,西城检察院指控邓某等四人犯受贿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郑某、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邓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邓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万元,郑某也退缴赃款6万元。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四名被告受贿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何某、郑某、刘某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府右街大队民警期间,伙同社会人员邓某,利用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由邓某出面,向涉嫌酒驾人员索要好处费共计15万余元,并将涉嫌酒驾人员放走免于处罚。其中,被告人何某未参与3月9日的执法。事后,被告人邓某分别给予何某、郑某、刘某以金额不等的好处费。

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犯受贿罪成立。鉴于几人经纪委及单位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已退缴,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四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处邓某与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两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何某、刘某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并提出认定受贿金额有误、不够受贿罪立案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索贿等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何某、郑某、刘某在执法过程中,与邓某勾结并形成默契,在查获酒驾人员后,由邓某出面向酒驾人员索要好处费,后由何某、郑某、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对被查的酒驾人员予以放行。四人之间系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向酒驾人员索要贿赂的行为。

另外,证人证言、相关支付证据能够证明邓某收取6名被查司机共计15万余元,何某、郑某、刘某与邓某系共同犯罪,应对参与的犯罪负责。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邓某、郑某、刘某的犯罪金额为15万余元,何某因未参与一天的执法,也未参与当天的分赃,犯罪金额为13万余元并无不当,达到了认定受贿罪的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6月28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何某、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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